制度建设

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规程

  (2018年3月27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服务工作,保证会议高效、有序举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会议的筹备

  第一条  收集汇总会议建议议程。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安排在双月下旬举行。按照常委会全年工作要点和年初工作计划的安排,办公室就本次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分别征求“一府一委两院”和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年初工作计划以外新增加或者变更的内容,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应当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由办公室主任统一协调并报常委会主任审定后,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条 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办公室将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汇总后,连同建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期、报到等事项,经办公室主任审阅,提请主任会议研究。

  会议议程草案的编排顺序一般为:决议、决定草案,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人事任免案,书面报告等。同一类议程,按人大、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顺序排列。

  每年县人代会前的常委会会议专门审议与大会相关的内容,一般不安排其他议程。

  第三条  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办公室根据会议议程草案起草常委会会议日程草案,经办公室主任审阅,提请主任会议研究。

  会议日程一般分为二个单元:第一单元为听取和审议各项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等;第二单元为审议拟表决的议程和表决通过议程,常委会领导讲话等。每次常委会会议一般安排2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或者大会发言。

  会议日程草案的编排顺序一般为:

  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安排听取各项报告等。

  全体会议后进行审议,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应当安排充分时间进行审议。全体会议表决前,安排一次主任会议,听取审议结果的汇报,听取关于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其他议程审议情况汇报,决定提请表决的事项。

  第二次全体会议(闭幕),对提请审议的有关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表决决议、决定和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人事任免案,举行宪法宣誓仪式等。常委会主任在各项议程结束后发表讲话。

  第四条  决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每个双月的上、中旬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并讨论关于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和召开时间等情况的汇报。

  如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中有需要向县委请示的事项,应当召开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有关议程,形成请示意见。党组会议后,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综合办事机构代党组起草请示文稿,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由常委会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审签后报县委。县委审批后,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并讨论办公室关于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意见的汇报,决定将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决定会议日程;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有关议程草案情况的汇报。

  主任会议后,向社会发布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时间和主要议程的消息。

  第五条  起草并发出会议通知。

  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办公室起草会议通知,经分管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阅后报常委会主任审签。通知应写明会议届次、时间、建议议程、出席人员、列席人员、报到时间、地点、文件报送要求等。通知印发范围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一委两院”,各工作机构、综合办事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县主要新闻单位。

  根据常委会会议议程,每次常委会会议一般邀请8名左右人大代表列席。县人代会前和临时召开的常委会会议一般不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对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单独发出通知。

  若有公民申请旁听会议,按照《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落实出席人员、列席人员。

  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办公室落实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列席人员名单排列顺序为:县长或者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工作机构、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邀列席会议的乡镇人大主席、人大代表,其他有关列席人员。

  第七条  提出分组名单。

  常委会会议审议一般分为3个组,每组各安排1名召集人,召集人由委员担任。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按工作需要编组;驻会委员和不驻会委员在结构、人数、性别上合理编组;列席人员平均编组;“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不编组。分组名单应当注明讨论地点、记录人员。

  第八条  确定全体会议主持人。

  常委会全体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代理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确定全体会议席次。

  主任、副主任和列席全体会议的县“一府一委两院”负责同志在主席台就座。主任居中,副主任、“一府一委两院”负责同志按序次左右排列。

  常委会会议厅前区为委员席,按姓名笔划从左向右依次排列,座次一般不作调整。

  第十条  印制会议文件。

  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开始印制会议文件,文件编号、名称、格式等应统一规范。提请审议的工作报告,办公室应通过邮寄或者电子信箱的方式提前发送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会议文件经常委会主任审签后方可印刷。文件按会议议程顺序排列。

  第十一条  编印会议指南。

  将会议议程草案、日程、会议须知、作息时间、分组名单、住房表等汇编成会议指南,在会议举行的3日前,报办公室主任审签,经常委会主任同意后印发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和报告等。

  全体会议的主持词由办公室草拟,于该次会议举行的3日前,经分管办公室副主任审阅,会议前一天送主持人审定。会议出席人员人数、列席人员等有关情况,经现场核实填写到主持词中。

  主任会议提出的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主持人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如无意见,即通过。

  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作议案说明、报告等,应当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条理清晰、通俗易懂。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应当另拟说明、报告提纲作口头说明和报告。

  第十三条  分组会议审议各项议程。

  常委会会议审议主要采取分组会议的形式。

  分组会议的审议发言,由办公室安排人员记录、整理。

  分组审议报告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派负责人及熟悉情况、能够代表本部门和单位准确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的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述职等,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表决决议、决定草案等。

  全体会议表决有关决议、决定草案前,应将主任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草案表决稿提前印发会议。

  根据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起草常委会任免名单、决定任免名单和批准任免名单草案,经分管副主任审阅后报常委会主任审签,印发会议。

  常委会会议表决采取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进行,以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如电子表决系统发生故障,对人事任免案的表决改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其他事项的表决改用举手表决方式。表决票数由工作人员当场宣读,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宣布。

  表决时需要宣读的文件为:拟表决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草案,人事任免名单草案等。

  若拟任人选按规定需要作供职发言,办公室应当事先与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联系,商定有关程序,准备任命书。供职发言时间为10分钟左右。

  第十六条  颁发任命书。

  提请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表决通过任命后,按照《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案办理工作规程》,由常委会主任或者代理主任当场颁发任命书。

  第十七条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根据《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规定,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通过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办公室应当事先与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商定并落实好宪法宣誓的相关事宜,做好宪法宣誓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章  会议的其他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文件材料的准备。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提请机关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综合办事机构;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送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会场布置。

  全体会议会场设主席台,正中悬挂国徽,台前居中设报告席。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按席卡就座,其他人员按会场分区就座。

  常委会组成人员座区设报到表决系统,报到后,其座位上的表决器自动打开;常委会组成人员座区设发言话筒,有征求意见事项或者申请发言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在本人座位上发言。会场装有显示屏,与报到系统、发言系统、表决系统连接,实时显示会议报到情况、会议议题、主持人、发言人、表决结果等。

  电子报到表决系统、显示屏等各项设施,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宣传报道。

  根据常委会会议议程,办公室拟订宣传报道计划,明确报道重点和报道要求,经办公室负责人审阅后向新闻媒体通报,有关领导讲话经常委会主任审阅同意后向新闻媒体通报。

  第二十一条  举办专题讲座。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会议有计划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和机关干部组织专题讲座,由办公室和相关工作机构负责落实。

  第二十二条  接待和服务工作。

  办公室会前按规定落实好委员、列席人员的食宿。会议期间,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章  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

  的公布和会议闭幕后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布决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关于人大代表的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以县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由主任签发。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任免名单,以常委会名义公布,由主任签发。

  第二十四条  印发审议意见书。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县“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批评、意见和建议,由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及时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书,送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会签,报主任审签,以办公室名义印发“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单位。“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办公室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将该意见向主任会议汇报后,连同办理情况报告一并印发常委会会议,办理情况摘要由新闻媒体公布。

  第二十五条  整理归档文件、材料。

  常委会会议闭会后的10日内,办公室收集整理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各种文件、材料及其审签原稿归档。归档内容为:工作报告,书面报告;提请任免报告、说明,拟任人员简历,供职发言;会议通知,议程、日程,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名单,分组名单,住房安排表;各次全体会议主持词,表决结果;常委会领导讲话稿;会议记录,纪要;相关请示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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