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各工作机构、综合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机关干部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人员,由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1至2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主任会议成员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任请假。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
(二)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对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决定将主任提议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名单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将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人事任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研究通过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和常委会全年各次会议的安排意见;
(七)研究提出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日期、议程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组织起草和讨论常委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稿,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
(十)组织开展对法律法规和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决定将有关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组织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和调研.听取有关问题的调研情况汇报;
(十二)检查县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研究处理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
(十三)听取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综合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工作机构、综合办事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十四)研究省、市常委会交办的重要工作,以及乡、镇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十五)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向常委会提出有关撤职案、宿松县选举的市人大代表的补选和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征求副主任和有关工委意见后提出,主任确定。主任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需要增加议题的,须经主任同意。
第九条 主任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主任会议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2日前送主任会议成员审阅。
第十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经分管副主任审签后,送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事项,分别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新闻稿由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签,重要的新闻稿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