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5年8月26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规范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专题询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组织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就 “一府两院”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有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询问专题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结合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委员会在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后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询问专题,并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询问专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除列入常委会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以外,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县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与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实施方案应当对询问的目的、询问的具体问题、询问人建议名单、被询问人、主持人、时间、地点、方法步骤等予以明确。

  第八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专题询问前应当与被询问单位沟通,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  专题询问的重点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的情况拟出: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平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通过其他途径了解的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第十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

  根据询问专题所涉及的工作,县“一府两院”负责人应当到会接受询问。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到会回答询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有关负责人。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允许,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询问人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

  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其他县人大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现场提出询问。

  第十二条   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专题范围内询问,提出问题应当一事一问、重点突出、清晰明确。

  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补充答复。

  询问人在听取答复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前书面答复。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被询问人不能拒绝答复。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十日内,将专题询问和审议中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县“一府两院”研究办理。县“一府两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被询问单位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应当进行跟踪督办,直至有关事项得到解决。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属于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进行专题询问,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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