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6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密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不断改进人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参加常委会活动、做好常委会分工工作和联系本选区选民的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代表的监督和批评。
第三条 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代表对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情况的反映;
(二)围绕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问题和代表视察等活动,征求代表意见,并了解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视察意见等的落实情况;
(三)向代表通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了解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反映;
(五)听取和了解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条 联系代表的方式和要求: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通过调研、视察、执法检查、走访慰问、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召开代表座谈会、接待代表来访等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也可以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开通微博、微信等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原则在原选举单位所属行政区域或原选区范围内每人分别联系3名以上县人大代表,每年开展走访活动不少于两次。
第五条 联系代表情况的处理: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代表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能答复说明的应及时答复说明;不能及时答复说明的,分别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属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依法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二)重要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汇报,或在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上提出;
(三)其他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以文字或口头的形式转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处理。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代表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不得截留或隐匿,需要保密的不得任意泄露。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代表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应认真研究分析和处理,并及时将研究结果或处理情况告知代表本人。
第七条 代表根据情况和需要,可主动向负责分工联系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联系的时间和要求。
第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