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和考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和考勤管理。
第三条 工作人员因故请假的,应当根据工作情况和工作人员实际需要,加强审批管理,妥善予以安排。
第二章 假期种类及期限
第四条 年假及纪念日假。
(一)全体工作人员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二)部分工作人员假(“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
上述假日具体安排以国务院办公厅当年放假通知和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条 事假。
工作人员因本人或者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方可请假。
第六条 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申请病假。
第七条 婚假。
工作人员婚假一般为3天。配偶在外地,并在外地结婚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八条 产假。
职工产假和相关护理假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丧假。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及子女)死亡的,假期一般为3天。死亡亲属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假。
第十条 探亲假。
职工探亲假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带薪年休假。
(一)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当年享受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在一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假期间待遇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应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或者《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并送办公室人事科备案。
第十三条 请假、休假审批程序。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请假,需经常委会主任批准;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机构副职和其他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请假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机关其他干部请假,经办公室或工作机构分管负责人同意,报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3天的,需经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病假、产假的审批条件。
申请休病假的,应当报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或者经其核准的诊断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
女职工申请休产假的,核定假期期限(机关男性工作人员申请产假陪护的,应持女方所在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按审批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假期结束返回单位工作后,应当及时到人事科签字销假备案。
第十六条 除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外,工作人员请假应当提前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应当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又未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旷工1天的,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旷工1天以上15天以内的,在机关通报批评,并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可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原工资。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四)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五)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六)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事假生活待遇。
(一)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不发年终奖金。
第十九条 病假、事假天数可用年休假冲销,冲销不完的病假、事假天数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条 机关上下班时间按县政府下发的作息时间规定执行。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准串岗聊天;外出公务或者请假的应当在去向牌上作出标示。
第二十一条 机关实行统一考勤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人事科负责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坚持按日考勤,如实填写考勤表,按月将考勤和请销假情况,由人事科存档备查。
对违反机关考勤制度经教育不改正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勤结果列入职工年度考核和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假期期限和待遇,国家和省、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