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1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述职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述职评议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具体承办。
第二章 述职评议对象
第五条 述职评议的对象主要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上述人员原则上每届任期内至少述职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届任期内至少口头述职并接受评议一次。任现职未满一年的一般不安排述职评议。每次述职评议的具体对象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六条 述职评议对象确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县人大常委会评议前一个月通知评议对象及所在单位。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七条 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落实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三)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情况,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四)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五)联系人民群众,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事项和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六)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述职评议程序
第八条 述职评议前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成立述职评议小组,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访谈等方式对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调研了解。
第九条 调研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党组适时听取调研情况的汇报。
第十条 述职评议的程序:
(一)述职人员撰写述职报告,实事求是报告履职情况。述职报告应于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
(二)述职评议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述职报告,述职采取口头述职或书面述职的方式。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上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询问和评议,述职人员应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对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并回答询问。
(四)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参加评议,参加会议的代表可以向述职人员提出问题和询问,述职人员必须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采取票决的方式进行。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凡满意票达参评人员80%及以上的为满意,凡不满意票达参评人员40%及以上的为不满意,其余为基本满意。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述职评议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对评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审定后,反馈评议对象和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和不足,述职人员应当认真整改,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跟踪监督。测评不满意的述职人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在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结果,整改情况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整改。
第十三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报县委并抄送县政府及相关干部人事监督管理机关,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优、晋职晋级提供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相关人员的述职评议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