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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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人大代表补选和人代会召开有关问题答疑

  鉴于当前各乡镇即将召开人代会,选举补选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和代表联络室掌握的情况,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提示。

  一、乡镇人大代表补选

  1.问:哪些人员需要补选为乡镇人大代表,补选代表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本次涉及到职务变动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候选人,都必须补选为乡镇人大代表。其他需要补选的人员,由各乡镇人大请示党委确定,但补选人数不得超过出缺人数。

  2.问:乡镇人大代表补选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乡镇人大代表补选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56条的规定,由选民直接补选代表时,应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变动情况进行补正。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公布。

  3.问:补选乡镇人大代表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是要遵循“双过半”原则。根据《选举法》第44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二是代表补选前,应召开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作出补选代表的决定。

  三是要确认代表资格有效。根据《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32条,对补选产生的代表,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报告,经主席团确认。

  二、乡镇人代会的召开

  1.问:职务变动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是否需要在人代会上辞职?

  答:职务变动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均应履行辞职程序。根据《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28条的规定,需由本人向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接受辞职应列入大会全体会议议程。

  2.问:新提名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是选举还是补选,是否需要差额?

  答:补选是指原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辞职、调离等原因空缺而进行的补充选举。根据《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30条的规定,补选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提请注意的是,原未选举产生乡镇人大副主席的,必须进行差额选举。

  3.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选举事项时,代表酝酿提名的时间如何把握?

  答:根据《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代表酝酿提名的起止时间应不少于两个小时。

  4.问:乡镇人大主席团如何组成,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安徽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第8条和第18条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会议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主席团严格控制在七至九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应当为主席团成员。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乡镇长、副乡镇长等可以根据需要列席主席团会议。

  5.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补选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需要宪法宣誓?

  答:据《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5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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