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0年8月16日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21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8年3月23日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999年5月31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3年10月31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18年3月27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强化议事效果,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和决定事项,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一般在会议召开15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发出开会通知,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临时召集的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通知。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机构要围绕议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以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同时有计划安排乡镇人大主席和省、市、县人大代表若干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旁听席。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照《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申请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新闻媒体应采访、报道会议情况。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必须是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一条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的有下列机关和人员:
(一)县人民政府;
(二)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五)常务委员会主任和县人民政府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人事任免事项;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第十二条 上述机关和人员以及联名提出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交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或调查研究,提出审查(调研)报告,然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认为需要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须事先提出议案草案或调研报告,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国家机关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者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县“ 一府一委两院”、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5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5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提请任职的,在任职前须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提请任职时,需附有提请机关拟任职务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任职条件等任职理由及供职报告。提请免职的,须附有免职理由。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委员、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在任前按照常委会有关规定了解情况,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拟撤销职务的说明。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 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暂不表决,交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向下次或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报告,再交付表决。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质询案、免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质询、免职、撤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选择若干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县“ 一府一委两院”也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临时通知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就有关事项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一府一委两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分别由县“ 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审议的工作报告,县“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5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0日前,将工作报告正式文本及电子档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工作报告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可以采取《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书面审议意见,也可以在分组会议、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县“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时,可以结合报告的内容开展专题询问。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审议县“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前,由相关工委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决定是否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对进行满意度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适当增加审议时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可以在审议基础上提出询问,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作答,随后对其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责成报告机关在下次会议重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发言。发言内容应围绕议题,简明扼要。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会议情况提出要求。列席会议的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和满意度测评,必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表决时,一般采用电子表决器表决,电子表决器故障时有关人事任免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他表决事项采取举手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没有公布和不应公开的会议内容要严格保密。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认真执行。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要检查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应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相关工作机构应及时制发文件,依照有关规定在人大网站和县新闻媒体上公布,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室按规定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3年10月31日宿松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