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2日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正确履职尽责,根据宪法法律有关规定和《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强化理论武装,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动摇。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党的意识,站稳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履职的首要前提,带头贯彻党的主张和意图,积极履职尽责,确保党中央及省市县委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带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严格遵守县人大常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模范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清正廉洁、严于律己,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执行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播。

  驻会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精心组织各项监督活动,加强与对口部门的联络协调,高效协同开展工作。不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处理好县人大常委会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优先履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要服从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自觉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持续深化对政治理论、宪法法律和人大业务知识的学习把握,注重个人自学,提高政治素养和履职能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优良学风,学习培训后要撰写学习心得体会。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岗位实际和行业领域特点,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和活动,带头深入基层听民意、深入群众察民情,熟悉和了解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及本地区、本领域相关情况,每季度至少参加1次调研活动、每月提出 1 条意见建议。认真落实“双联系”制度,依托视察、调研、代表述职评议、代表接待日、代表小组、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践点等平台和载体,每季度开展1次联系走访活动,征集民意,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阅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送达的会议文件材料,结合平时调研掌握的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或者咨询有关专家,作好审议发言准备。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审议发言,要紧扣议题、简明扼要,做到总结成绩实事求是、指出问题有理有据、提出建议科学合理,提高审议质量。会议结束时,提交《宿松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可以对不清楚、不理解的事项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也可以根据需要依法提出质询。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出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除参加国家及省市县重要会议活动、因病或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和应急突发事件处理等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提前3天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批准后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备。会议期间因应急事务临时请假的,须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并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备。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未经批准2次不出席会议,或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达3次的(除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应主动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要带头向原选区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1次,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1次出席会议、接受培训、审议发言、联系代表和选民、参加视察调研、提出议案建议等履职情况。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定期将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请假、出缺席情况向全体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开。注重掌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和表现,作为换届选举时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主任会议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松人常〔2018〕10号)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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