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7日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宿松县公安局《关于提请许可对县十七届人大代表陈凤兵行政拘留的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可宿松县公安局对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陈凤兵行政拘留。
(2022年12月17日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宿松县公安局《关于提请许可对县十七届人大代表陈凤兵行政拘留的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可宿松县公安局对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陈凤兵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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