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决定

宿松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对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陈凤兵行政拘留的决定

  (2022年12月17日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宿松县公安局《关于提请许可对县十七届人大代表陈凤兵行政拘留的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可宿松县公安局对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陈凤兵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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