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6日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宿松县公安局《关于报请许可对县人大代表张勇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请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可宿松县公安局对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勇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23年9月26日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宿松县公安局《关于报请许可对县人大代表张勇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请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可宿松县公安局对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勇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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