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6日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个人原因,汪百春、唐志华、华红等3人提出辞去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汪百春、唐志华、华红等3人提出辞去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23年9月26日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个人原因,汪百春、唐志华、华红等3人提出辞去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汪百春、唐志华、华红等3人提出辞去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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