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

宿松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汪百春等辞去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3年9月26日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个人原因,汪百春、唐志华、华红等3人提出辞去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汪百春、唐志华、华红等3人提出辞去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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