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

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方热烈代理宿松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24年1月17日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鉴于方胜已辞去宿松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十三款的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方热烈代理宿松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宿松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备案号:皖ICP备20011658号-1 技术支持:众和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