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4日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宿松县机构改革方案》及《宿松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安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在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基础上规范设置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加挂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牌子;在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基础上规范设置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加挂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牌子;将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