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7日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书,是指常委会在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及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的书面审议意见。
第三条 开展审议意见书办理情况“回头看”暨满意度测评,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议意见书办理情况“回头看”,一般在审议意见书办理后开展。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审议意见办理不到位或问题突出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主任会议研究。主任会议根据各专委会、各工委提出的意见,研究确定是否开展“二次监督”。
第五条 审议意见书办理情况满意度测评,一般安排在次年上半年的常委会会议上集中开展,测评对象为前一年所有的审议意见书承办机关。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综合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
(一)审议意见书的办理完成时限;
(二)审议意见书落实情况及其真实性、全面性和实效性;
(三)对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交由研究的各方面意见的回应和处理情况;
(四)牵头和配合办理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配合开展“回头看”等情况;
(五)主任会议确定需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凡满意票达参评人员80%及以上的为满意,凡不满意票达参评人员40%及以上的为不满意,其余为基本满意。
第八条 测评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向县委报告,并反馈审议意见书承办机关,作为任免、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办理机关应对相关事项进行整改,于测评后2个月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常委会会议应对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测评,再次测评结果仍然为“不满意”的,由常委会报县委同意后启动进一步监督程序,必要时向有关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九条 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和满意度测评结果,常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宿松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