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
朱大平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吴强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刘欠欠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吴刘洋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2024年7月31日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
朱大平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吴强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刘欠欠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吴刘洋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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