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6日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程向阳、贺潮水、何谋德、方潇、刘艳君、谢雯、何庆松、何淑记、罗传杰、方国顺等10人提出辞去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程向阳、贺潮水、何谋德、方潇、刘艳君、谢雯、何庆松、何淑记、罗传杰、方国顺等10人提出辞去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程向阳的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刘艳君的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何淑记的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