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宿松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委员聘任办法

  (2025年3月13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自身建设,规范各工作委员会委员资格条件、聘任程序和履职管理,充分发挥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关心人民群众利益,热心人大工作。无不良从业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参加相关工作委员会工作的能力。

  (三)委员人选应从与本工作委员会业务相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各级人大代表中产生。

  第三条  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5至7名委员,初步人选由各工作委员会征求相关单位党委(党组)意见提出,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根据需要对拟聘人选进行考察,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聘任人员名单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发文聘任。

  工作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在工作委员会之间交叉任职。

  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每届县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一致。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法规在全县范围内的贯彻实施,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立法征询等活动,为县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定职权提供咨询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参与审议有关议题,从专业角度提出工作建议;

  (四)发挥各自优势,积极为工作委员会工作建言献策;

  (五)完成县人大常委会或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时,应当根据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妥善处理履行委员职务和本职工作的关系。所在工作单位应积极支持其履行委员职责,保障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经费。委员参加履职活动由各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应当提前告知相关活动时间、议程等事项。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日常管理由原单位负责,不参加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考勤,不计发报酬。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工作委员会委员进行必要的工作培训。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工作委员会提出解聘建议,报主任会议同意后,解聘其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一年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履职活动;

  (二)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不宜继续聘任的;

  (三)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四)出现其他不宜聘任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情形的。

  第九条  由于身体健康和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申请辞去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条  委员出缺可以补聘,由相关工作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产生的办法》同时废止。

宿松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备案号:皖ICP备20011658号-1 技术支持:众和网络